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整合深化教学主渠道外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和工作项目,帮助和引导学生完善智能结构,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素质拓展学分化是根据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第二课堂培养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并将学生素质拓展状况全面纳入学分制管理和学生综合评价体系。
第三条 素质拓展训练属于实践课程模块,是学校学分制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并修满相应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二章 素质拓展学分体系
第四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共计6个学分,其中必修3学分,选修3学分,在此前提下,学校鼓励学生多修素质拓展学分。必修学分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学分三个模块,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培养计划的规定,修满相应的学分,每个模块所多修的学分可计入素质拓展总学分内,但三个必修学分模块之间,不可相互替代、充抵。选修学分包括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学分、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职业能力训练学分三个模块,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同时在每个模块进行选修,也可以不受模块限制,在一两个模块内选修,所修学分累计达到3分即可完成选修学分。
第五条 素质拓展学分原则上需在前三个学年内修满,因特殊情况未修满的学生,需在第七学期补修未完成的学分。
第六条 素质拓展必修学分的修习分布为:一年级1学分,分别为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0.4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0.3学分、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0.3学分;二年级1学分,分别为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0.3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0.3学分、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0.4学分;三年级1学分,分别为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0.3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0.4学分、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0.3学分。必修学分须在要求的时间修习,一般不得延后。选修学分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在第七学期前修完即可。具体见表2-1。
表2-1:素质拓展学分体系
性质 | 学分体系 | 修习内容 | 学分分布 | 学年安排 | |
必修 |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 | 思想政治教育 | 0.4 | 第1学年 | |
思想政治教育 | 0.3 | 第2学年 | |||
思想政治教育 | 0.3 | 第3学年 | |||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 | 志愿服务、励志体验、勤工俭学、环境保护、文明校园创建等 | 0.3 | 第1学年 | ||
志愿服务、扶贫济困、支教帮扶、咨询宣传等 | 0.3 | 第2学年 | |||
社会调查、就业见习、科技推广、挂职锻炼等 | 0.4 | 第3学年 | |||
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学分 | 学术报告、创业讲座等 | 0.3 | 第1学年 | ||
学术报告、科研训练、创新创业实践等 | 0.4 | 第2学年 | |||
学术报告、科研参与、创业实践、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 | 0.3 | 第3学年 | |||
学生参加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大赛、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发明专利、参与科研等所获得的学分,不分学年,可直接计入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整体学分中。 | |||||
选修 |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学分 | 各类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校园文化活动 | 3 | 第1—3学年 | |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 | 参加各级各类团学组织、参与或组织各类学生活动 | ||||
职业能力训练学分 | 各类从师从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能力训练类活动 | ||||
第三章 素质拓展学分评分标准
第七条 学生通过参加各种思想教育活动获得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思想教育活动主要包括理论学习教育活动、以“爱国、成才、奉献”为主线的主题教育活动及突出时代主旋律,针对性、思想性强的特色团体活动。具体评定标准见表3-1。学生当年分别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可以累积加分,但获得同一荣誉的不同层次奖励只取最高项计分,不再累计加分;学生凡有违反校级校规等行为,被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请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
表3-1: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学分评分标准
学分 类别 | 活动形式 | 记分标准 | 认证负责单位 |
思想政治与 道德修养学分 | 思想 教育活动 | 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经考核无迟到、早退及无故缺勤现象者,每学期记0.2学分。 学生当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给予相应记分,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每项分别记0.4学分、0.3学分、0.2学分、0.1学分;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团体奖励,分别为学生记0.2学分、0. 1学分、0.05学分。 学生当年经过选拔成为学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学生骨干班、国旗班学员者,根据表现情况,最高记0.4学分。 学生在弘扬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表率者,一经核实,可视情况申请获得一定的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 | 校团委 校学生会 各学院 |
第八条 学生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获得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包括大学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挂职锻炼、社区援助、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和义务支教、赛会服务、学雷锋等校内外的志愿服务活动。学生必须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记录证明和实践报告才能获得相应学分。具体评定标准见表3-2。学生参加不同项目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所获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活动获得多项奖励,取最高奖项计算相应学分,不得累加记分。
表3-2: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评分标准
学分类别 | 活动形式 | 记分标准 | 认证负责单位 |
社会实践与 志愿服务学分 | 三下乡、挂职锻炼、社区援助、法律援助、支教帮扶、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等 | 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表现良好,每学期记0.2学分。单次活动具体分值由活动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学生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分别记0.4学分、0.3学分、0.2学分、0.1学分;获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的社会实践和志愿者团队成员分别记0.3学分、0.2学分、0.1学分。 学生当年参加学校(学院)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但未获奖励者,各组织单位可根据学生实际表现情况最高记0.1学分;学生以个人形式参加各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如义务献血、义务支教等)有证书或证明者,经学院核准后可获得0.1学分。 | 校团委 校学生会 各学院 |
第九条 学生通过参加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学分。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活动包括校内外有关的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讲座、报告等,学校承认的各项校内外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竞赛,主持或参加各类科研项目,撰写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申报获得国家专利,实现研究成果转让等活动。具体评定标准见表3-3。在同一学年中,同一名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或学术科技活动所取得的素质拓展学分可以累加,同一件作品参加多项活动所获学分按最高等级学分计算,不得累加学分。
表3-3: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学分评分标准
学分 类别 | 活动形式 | 记分标准 | 认证负责单位 | |
学术科技 与 创新创业学分 | 报告与讲座 | 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类学术报告与讲座,经考核无迟到、早退及无故缺勤现象者,每学期记0.2学分。单次活动具体分值由活动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教务处 科技处 社科处 校团委 各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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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竞赛 | 学生参与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奖励,最低等级记6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2学分;省级奖励,最低等级记3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1分;校级奖励,最低等级记2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0.5分;院级奖励,最低等级记1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0.2学分。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集体项目最多为10、8、6、4名学生加分,学生所得学分从第二参与者开始依次分别乘以系数0.9、0.8、0.7、0.6、0.5、0.4、0.3. | |||
课题研究与专利发明 | 学生参与并完成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课题研究或专利发明者,最高记6、5、4、3学分;课题与专利级别、各参与者所获具体学分、由学院团委与该课题负责教师商议确定。 | |||
出版著作与发表论文 | 学生出版著作或发表学术论文,最多为4名作者加分,出版著作第一作者最高记6学分,二、三、四名作者分别最高记4、3、2学分;发表学术论文按照国家核心刊物、省级刊物、其它正式刊物分类,第一作者最高记6、4、2学分,二、三、四名作者分别对应乘以系数0.8、0.6、0.4。学生在校内外其它内部刊物(无刊号)发表文章者,作者不分先后,均记0.2学分。 | |||
第十条 学生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艺术和身心发展活动获得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选修学分。文化艺术和身心发展活动包括学校承认的校内外各类文化艺术讲座、各种文艺演出、演讲赛、辩论赛、歌手大赛、主持人大赛、舞蹈大赛、球类比赛等各项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具体评定标准见表3-4。在一学年中,同一名学生参加多项文化艺术和身心发展活动所得学分可以累加;同一项目参加多项评奖所获学分按最高奖项计算,不再累计。文化艺术和身心发展类活动是否设置奖励等级,由各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表3-4: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学分评分标准
学分 类别 | 活动形式 | 记分标准 | 认证负责单位 | |
文化艺术与 身心发展学分 | 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心理健康辅导、文学美术作品展演等 | 学生个人经过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活动者,最低记3、2学分,若获奖励,追加1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0.5分;学生团体参与上述活动,分别为每位成员记2、1学分;若获奖励,分别为每位成员追加0.5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0.2学分。 学生个人或团体(具体情况根据活动需要决定)参加校级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活动者,最低记1学分,若获奖励,追加0.2学分,每提高一个等级加0.1分。 学生个人或团体(具体情况根据活动需要决定)参加院级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活动者,所获学分多少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整体不得高于校级活动计分标准。 | 教务处 校团委 校学生会 各学院 | |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从事团学工作和参与组织团学活动获得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主要指学生在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班级等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并能够按照岗位要求组织参与开展有关活动的情况。学生参加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一学期任职超过4个月并按要求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即可获得相应的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按照学生从事团学工作的分工和所开展活动的规模及承担责任的大小,社团活动和社会工作分为甲、乙、丙、丁四类。甲类指学生在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副主席岗位从事工作的情况;乙类指学生在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部长、副部长从事工作情况或在各学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副主席岗位从事工作情况;丙类指学生在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室负责人岗位工作情况或担任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各班长、班团支部书记等职务的工作情况;丁类指除甲、乙、丙之外的各级各类学生正式组织中普通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同一名学生同时从事多种岗位的,只根据其主要岗位的工作情况记学分。具体评定标准见表3-5。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申请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
表3-5: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评分标准
学分 类别 | 活动形式 | 记分标准 | 认证负责单位 |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 | 团学日常工作处理、 组织参与各类活动 | 甲类岗位学生干部,一学期任职满4个月并参与策划组织相应活动者,根据实际表现,最高可获得2学分。 | 校团委 校学生会 |
乙类岗位学生干部,一学期任职满4个月并参与策划组织相应活动者,根据实际表现,最高可获得1学分。 | 校团委 校学生会 各学院 | ||
丙类岗位学生干部,一学期任职满4个月并参与组织相应活动者,根据实际表现,最高可获得0.5学分。 | 校团委 校学生会 各学院 | ||
丁类岗位学生干部,一学期任职满4个月并参与相应活动者,根据实际表现,最高可获得0.3学分。 | 校团委 校学生会 各学院 |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参加从师从业技能培训活动获得职业能力训练学分。师范类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主要包括从师基本技能、班级活动组织与管理、教学情景模拟三个方面。师范类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学分在第7学期前不能少于1个学分。非师范类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包括就业创业岗位见习、创新创业实践训练、职业生涯规划训练及其它各类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现代科技能力、创新能力、实用技能的培训。具体评定标准见表3-6。
表3-6:职业能力训练学分评分标准
学分 类别 | 活动形式 | 记分标准 | 认证负责单位 | |
职业能力训练学分 | 从师从业技能训练、创新创业实践训练、职业生涯规划训练等 | 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师范类学生的教师职业能力实训和非师范类学生的从业技能训练,达到预期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最高记3学分。 学生获得国家认可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学校规定的本专业必须获得的资格证书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最高记2学分。 | 教务处 校团委 各学院 | |
第四章 素质拓展学分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学生素质拓展活动规划、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实施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长、学生处长和校团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校团委书记兼任中心主任,负责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证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的素质拓展计划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素质拓展活动规划、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实施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由学院团委书记兼任中心主任,负责本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证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
各班级、各学生社团成立团支部认证小组,组长由各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各社团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认证小组负责协助学院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做好本班、本社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材料收集和初步认证工作。
第十四条 素质拓展活动记录和学分计算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开学后前3周为素质拓展活动登载和学分评定阶段,各学院要严格按要求为学生进行上学期素质拓展活动记录和学分评定,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每位学生的素质拓展活动记录和所获学分登载于《大学生素质拓展记录》中,并上传至“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和查询系统”中,供学生本人查询。
第十五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记录》为网络版,根据实际需要设有校、院、班三级相应权限,学生本人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校团委可以对各学院填报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记录》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第七学期第十周前,学校为累计修满6个素质拓展学分的应届毕业生统一打印《大学生素质拓展记录》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交学生本人用以证明其在校期间所参与的素质拓展活动情况,另一份随学生成绩归档。
第十八条 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单位应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素质拓展学分进行认证和登记,对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认证单位和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9级本科生起开始全面实施,其最终解释权属我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